来,职场女性会面临
就业性别歧视、职场性骚扰、
备孕先要“拿号”排队等诸多问题。
如今,女性就业的“隐性门槛”将要被彻底拆除了!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
日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这是该法施行近30年来又一次
进行重大调整。
这些变化跟女职工有关,
快来看看吧!
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主要情形
修订草案明确列举了性别歧视的主要情形,包括用人单位在招聘时限定男性或规定男性优先,询问或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以及意愿,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将限制婚姻、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以及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等。
针对就业性别歧视,修订草案新增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限定男性或规定男性优先
询问或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以及意愿
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将限制婚姻、生育以及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企业年度报告中应当包含女性招录(聘)情况、职工性别比、管理层性别比等反映男女平等状况的信息。
将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
监察范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妇联等可以单独或者联合约谈用人单位,并督促其限期纠正。
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完善用人单位对性骚扰的
预防和制止措施
修订草案从职场方面,对相关责任主体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作出具体规定。比如,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性骚扰相关的规章制度、负责机构和人员、教育培训、安保措施、投诉渠道等。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
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
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
加强女职工特殊时期劳动保护
修订草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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