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
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0〕3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市级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有关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为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条件范围。《指导意见》关于“双创”活动的适用范围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开展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的活动,以及与此相关的创业活动。适用人群主要是高校、科研院所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各区县、各部门、各事业单位要认真领会文件精神,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扩大适用范围,不得将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岗位上的非科研人员列入“双创”范围,防止出现新的“吃空饷”行为或不符合条件人员“搭便车”现象,对事业单位正常履职造成影响。
二、进一步规范审核流程。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到企业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业等实行审批公示制度,由本人提出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申请,事业单位或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决定单位同意的,应在事业单位内部或审批决定单位管辖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再行办理后续手续,签订创新创业协议,并存入单位及个人档案。对实行弹性工作制的兼职人员,应正常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其弹性工作时间约定情况及本职工作完成情况应定期进行公示。
三、进一步加强政策落实。各区县、各部门、各事业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从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助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高度出发,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积极创新、大胆创业。开展“双创”活动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应按年度向事业单位或审批决定单位提交书面总结,事业单位或审批决定单位应加强“双创”人员考核管理,每年度听取“双创”人员工作情况汇报。各区县、各部门、各事业单位要加强“双创”人员情况统计工作,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上年度人员“双创”情况。市属事业单位情况由各市级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各区县事业单位情况由同级人力社保局汇总后报市人力社保局。
此前有关文件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本《指导意见》未尽明确的有关事项,继续按《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248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市人力社保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联系。
附件:1.重庆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花名册
2.重庆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统计表
3.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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