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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有关的劳动法问题梳理

崔律师 小崔论法    时间:2020-01-15    云阳人才网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同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那么,对于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工资应照常发放吗?隔离期间工资应如何发放呢?隔离期间属于医疗期吗?员工因工作原因感染疾病属于工伤吗?用人单位对于有疑似症状的劳动者拒不接受检查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下面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一一作出梳理,供大家参考。
 
 
 
 
一、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者疑似症状被隔离的劳动者,工资应照常发放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结论
 
隔离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正常发放员工工资。
 
 
二、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者疑似症状被隔离的劳动者,工资应如何发放呢?是最低工资或是病假工资吗?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因传染非典型肺炎被隔离治疗、留验和医学观察的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并进一步规定,对隔离治疗、留验和医学观察的人员在隔离治疗、留验和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包括津、补贴待遇在内的各种福利待遇按出勤照发,不得借故扣发。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劳动者疑似患传染病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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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工作报酬意味着是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也就是说隔离期间发放的工资既不是最低工资标准,也不是病假工资,而是劳动者正常出勤情况下获取的工资福利待遇。
 
 
三、用人单位对于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的劳动者,能按旷工处理吗?
 
 
 
    既然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的劳动者在隔离期间,政府应当对其提供生活保障,用人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意味着用人单位不应当按照旷工处理,而是应当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来对待,不得以缺勤、旷工扣发和减发劳动报酬,不能以旷工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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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劳动者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结论
 
劳动者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劳动者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劳动者被解除隔离情形时终止。
 
 
 
 
五、劳动者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期间,计算在医疗期内吗?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5]236号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结论
劳动者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期间,计算在医疗期内。
 
 
六、用人单位发现员工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症状要求其接受检查而员工拒不配合,用人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员工拒不接受医疗机构采取医学措施,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员工因拒绝接受检查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还有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 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如员工因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七、员工因工作原因感染疾病属于工伤吗?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因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的,可视同工伤,比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结论
 
工伤是指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害,强调受伤与工作具有密切关联性。结合法院已经形成判决的案例来看,每个个案会有不同的认定结果。法院会根据个案综合考虑工作原因的判断需要结合相关证据,结合医疗期间接诊的记录、期间当地疫情报告等文件,综合判定其感染该疾病与工作原因是否有关。因此,因工作原因感染疾病死亡到底算不算工伤,核心在于是否能够证明该疾病是由工作原因造成,而判断该要素又与原因判定的方法相关。对于医护人员、因报道等参与的新闻人员、相关专家等相对比较好认定,但对于其他人员,工作原因的认定还需要个案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