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以提供床位包干使用权、优先居住权、照顾陪护、高额利息分红回报或享受消费优惠为诱饵,引诱老年人办理“贵宾卡”“会员卡”“预付卡”的行为。
2.已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高额收取押金或保证金(超过月服务费6倍),非法吸收老年人资金的行为。
3.违规使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变相开发房地产,以投资养老项目名义,采取返本销售、售后返租、约定回购、承诺高额回报、私募基金等形式,非法吸收老年人资金的行为。
4.通过会议营销、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赠送礼品等形式,在养老服务机构内推销“保健品”“药品”的行为。
5.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