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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职称申报条件(征求意见稿)》《重庆市中等 ...

来自: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3-2-6 14:24    云阳人才网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职称申报条件(征求意见稿)》《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职称申报条件(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为完善职称专业设置,贯彻落实科教兴市、人才强市行动计划有关要求,市人力社保局和市教委共同研究起草了《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职称申报条件(征求意见稿)》《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职称申报条件(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联系电话:023-46765006。

      2.发送电子邮件至邮箱:517296566@qq.com。

      3.发送传真至023-46786610。

      4.通知发布页面直接反馈。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18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23年2月3日



    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

    教师职称申报条件(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20〕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9号)以及《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委发〔2021〕4号)《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渝人社发〔2021〕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申报条件。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职称设:助理讲师(助理级)、讲师(中级)、高级讲师(副高级)和正高级讲师(正高级)。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及教研机构从事中等职业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研员。

    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参照本条件执行。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师德师风。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职称: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

    (二)专业技术人员受到政务(党纪)处分且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三)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

    第五条 教师资格。具备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

    第六条 学历(学位)资历。

    (一)助理讲师

    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大学专科(高职)以上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讲师

    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助理讲师岗位任职满2年;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在助理讲师岗位任职满4年;或者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大学专科(高职)以上学历,在助理讲师岗位任职满4年。

    (三)高级讲师

    具备博士学位,并在讲师岗位任职满2年;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并在讲师岗位任职满5年;或者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大学专科(高职)以上学历,在讲师岗位任职满5年。

    (四)正高级讲师

    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企业公开招聘的应具有高职以上学历),并在高级讲师岗位任职满5年。

    第七条  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经历。

    任现职以来,一般应具有3年相应的班主任、辅导员或其他有关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经历。

    第八条  教学工作量。

    (一)课堂教学。认真备课、上课、批改作业。任现职以来,至少任教1门课程且与申报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任教师完成学校规定的基本课堂教学工作量,兼任教师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3,教研机构教研员完成规定的教研工作。

    (二)听课节数。近5年以来(任现职不满5年的,以任现职年限为准),专任教师、兼任教师、教研机构教研员平均每年听课分别达到40节、60节、70节。

    第九条  继续教育。任现职以来,完成相应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条  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行业联系经历。近5年,专业课教师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文化课教师累计不少于1个月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申报助理讲师、博士申报讲师可不受此条限制。  


    第三章  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助理讲师

    (一)教育业绩

    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工作,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做学生的引路人,教育引导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合作、学会求知取得成效。

    (二)教学业绩

    具有本专业必备的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和方法等,基本胜任教学岗位,教学效果较好。

    (三)教研业绩

    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

    (四)行业联系

    能较好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完成到行业实践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讲师

    (一)教育业绩

    较好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较好地完成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做学生的引路人,教育引导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合作、学会求知取得成效。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教师个人或所带班、队学生获校级及以上奖。

    2.参加班主任或辅导员能力比赛,获校级及以上奖;或作为区(县)级课程思政团队主要成员。

    3.指导帮扶青年教师班主任工作,经学校考核合格。

    (二)教学业绩

    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独立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和方法等,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好。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能力。参加赛课或微课、课堂实录、教学设计、课件制作等教学技能比赛获校级及以上奖项。

    2.教学效果。学期教学质量考核校级一等(或优秀)至少1次;或指导学生参加比赛获校级及以上奖;或获校级及以上教学奖。

    3.教学经验。承担校级及以上公开课、示范课;或教学设计、教学反思、教学经验、教学案例等在校级及以上交流或获奖;或帮扶青年教师提升教学能力,经学校考核合格。

    (三)教研业绩

    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承担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任务,并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教研能力。撰写的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的经验总结、教研报告等在校级及以上教研工作会上交流;或参加校级及以上学科(专业)建设;或主研校级课题、项目;或参与区(县)级及以上课题、项目研究;或参与校级及以上课程资源开发。 

    2.教研成果。获校级及以上教研奖项;或获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技术相关类著作权等;或公开发表经验文章;或参编职业教育著述(教材)。

    (四)行业联系

    能较好地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专业课教师积极承担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工作,具有相应专业实践能力。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撰写的行业实践报告在校级及以上会议交流。

    2.参与组织、指导学生实习工作,完成学生实习带队任务;或参与学生实习实训方案编写。

    3.能根据行业需求及发展,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等方面对课程改革提出合理建议;或参与行业企业生产工艺、产品、项目等的改进、研发、推广。

    4.参加校级及以上专业实训基地(实训室)建设。

    5.取得技师(二级)及以上资格;或获得初级双师型教师资格;或取得“1+X”技能等级(职业资格)初级培训员、初级考评员资格。

    第十四条  高级讲师

    (一)教育业绩

    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任现职以来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形成可供学习借鉴的德育经验,做学生的引路人,教育引导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合作、学会求知取得成效。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的班级获校级及以上奖。

    2.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的班级有学生、或指导德育活动获区(县)级及以上奖;或个人获区(县)级及以上奖。

    3.参加班主任或辅导员能力比赛获区(县)级及以上奖。

    4.作为区(县)级课程思政团队负责人或省级课程思政团队主要成员。

    5.指导帮扶青年教师班主任工作,被帮扶教师获区(县)级及以上奖。

    6.年度考核优秀1次。

    (二)教学业绩

    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和可供借鉴的教学经验。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能力。参加课堂教学(教学技能)比赛获区(县)级二等奖及以上;或参加微课、课堂实录、教学设计、课件制作等获区(县)级一等奖及以上。

    2.教学效果。学期教学质量考核校级一等(优秀)不少于3次;或指导师生参加比赛获区(县)级二等奖及以上;或获区(县)级及以上教学奖。

    3.教学经验。承担或点评区(县)级及以上公开课、示范课等;或课堂教学经验在区(县)级及以上推广交流或获奖;或指导帮扶青年教师教学能力提升期间,被帮扶教师获区(县)级及以上教学奖。

    4.教学影响。形成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等被区(县)级及以上相关部门认可或同类学校学习借鉴、交流推广;或被主管部门认定为区(县)级及以上骨干教师、区(县)级学科带头人、区(县)级教学名师(含教学能手);或被主管部门认定为区(县)级名师(技能大师)工作室主持人或省级名师(技能大师)工作室成员;或作为区(县)级教学创新团队负责人或省级及以上教学创新团队主要成员;或担任省级及以上比赛裁判、评委或仲裁。

    (三)教研业绩

    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实践中取得较突出的成绩。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教研能力。撰写的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的经验总结、教研报告等在区(县)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教研工作会上交流;或负责区(县)级专业建设或参加省级及以上专业建设,做出实质性贡献;或主研区(县)级及以上课题、项目;或主研省级及以上职业教育学会批准立项的重点课题;或负责区(县)级精品课程资源建设;或参与省级及以上精品课程资源建设;或对教育提出可行性方案、建议、决策咨询报告等获区(县)级党政部门批示、采纳、运用。

    2.教研成果。获区(县)级及以上教研奖项;或作为第一发明人(申请人)获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技术相关类著作权等;或获授权发明专利;或在CN、ISSN期刊发表较高水平论文;或主编出版职业教育著述(教材)。 

    (四)行业联系

    指导青年教师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专业课教师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方面取得较突出成果,具有较强专业实践能力。任现职以来,文化课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专业课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指导青年教师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获区(县)级及以上奖。

    2.撰写的行业实践报告得到公开发表。

    3.参与组织、指导学生的实习工作,完成学生实习带队任务,取得良好效果;或负责学生实习实训方案编写。

    4.能根据行业需求及发展,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等方面对课程改革提出建议,并得到区(县)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肯定性批示、采纳、运用;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行业企业项目、工艺、产品、技术等的改进、研发、推广。

    5.负责区(县)级及以上专业实训基地(实训室)建设;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省级及以上专业实训基地(实训室)建设;或参与制定行业标准等;或负责制定区(县)级技能比赛规程;或参与制定省级及以上技能比赛规程等。

    6.取得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资格;或获得中级双师型教师资格满2年;或取得“1+X”技能等级(职业资格)中级培训员、中级考评员资格。

    第十五条  正高级讲师

    (一)教育业绩

    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任现职以来出色地完成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将思想道德教育有效融入教学全过程,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德育经验或模式,做学生的引路人,教育引导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合作、学会求知取得成效。任现职以来,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的班级获区(县)级及以上奖。

    2.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的班级的学生获省级及以上奖。

    3.参加或指导教师参加班主任或辅导员能力比赛获省级及以上奖。

    4.负责德育管理或指导德育活动获省级及以上奖。

    5.作为省级课程思政团队负责人或国家级课程思政团队主要成员。

    6.省级及以上获奖。

    (二)教学业绩

    深入系统地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卓著,教学特色鲜明,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教学经验或模式。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能力。参加课堂教学(教学技能)比赛获省级二等奖及以上;或微课、课堂实录、教学设计、课件制作等获省级一等奖及以上。

    2.教学效果。学期教学质量考核校级一等(优秀)不少于4次;或指导学生参加比赛获省级一等奖及以上;或获省级及以上教学奖。

    3.教学经验。承担或点评省级及以上公开课、示范课等;或课堂教学经验在省级及以上推广交流或获奖;或指导青年教师教学能力提升并获省级及以上奖励。

    4.教学影响。形成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典型案例等被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认可或交流推广;或被主管部门认定为省级名师(技能大师)工作室主持人;或被主管部门认定为省级学科带头人或省级名师(教学能手);或作为省级教学创新团队负责人或国家级教学创新团队主要人员;或担任国家部委或国家一级赛事裁判、评委或仲裁。

    (三)教研业绩

    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省级以上专业带头人,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在教育思想、专业建设、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指导和培养其他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教研能力。负责省级专业建设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国家级专业建设,做出实质性贡献;或主持省级及以上课题、项目研究;或负责省级精品课程资源建设;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国家级精品课程资源建设;或对教育提出可行性方案、建议、决策咨询报告等获省级党政部门领导肯定性批示。

    2.教研成果。获省级教学成果奖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或主编的教材获国家教材奖;或获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教研成果一等奖及以上;或作为第一发明人(申请人)获授权发明专利;或获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成果奖;或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高水平论文;或主编出版高质量职业教育著述(教材)。

    (四)行业联系

    指导青年教师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专业课教师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具有突出专业实践能力,任现职以来,文化课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专业课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指导青年教师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获省级及以上奖。

    2.撰写的行业实践报告,在省级及以上教研工作会交流,或在CN、ISSN期刊公开发表;或负责编写省级及以上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等相关制度、方案;或作为主要成员编写国家级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等相关制度、方案。

    3.主持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攻克技术难关,解决企业技术操作难题;或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或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作出突出贡献。

    4.能根据行业需求及发展,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等方面对课程改革提出建议,并得到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肯定性批示、采纳、运用。

    5.负责省级及以上专业实训基地(实训室)建设;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国家级专业实训基地(实训室)建设。

    6.负责编写省级及以上技能比赛规程等;或作为主要成员编写行业标准、国家级技能比赛规程等。

    7.取得高级双师型教师资格满两年;或取得“1+X”技能等级(职业资格)高级培训员、高级考评员资格。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六条  讲师。

    任助理讲师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可提前或不受学历限制申报讲师:

    (一)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排名前7、二等奖排名前5、三等奖排名前3。

    (二)指导学生参加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大赛获省级一等奖及以上。

    (三)参加教师教学能力(技能)大赛获省级二等奖及以上。

    (四)参加班主任能力比赛获省级二等奖及以上。

    第十七条  高级讲师。

    任讲师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可提前2年或不受学历限制申报高级讲师:

    (一)获社会科学奖,国家级一等奖排名前8、二等奖排名前6,省级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3;或获教学成果奖,国家级特等奖排名前10、一等奖排名前8、二等奖排名前6,省级特等奖排名前7、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3;或获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家级特等奖排名前12、一等奖排名前10、国家级二等奖及省级一等奖排名前8、省级二等奖排名前6;或主编的教材获国家教材奖二等奖及以上。

    (二)参加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政府部门举办的职业技能大赛(含教学比赛、班主任能力比赛主讲或排名第一)中获省级一等奖。

    (三)在省级重点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大技术攻关项目中解决重大技术难题,或获得有重要科学价值的发明专利并在生产实践中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或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品种、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数量)方面成绩突出,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四)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等项目中发挥了重大作用,具有省内领先的教育教学理念、坚实的学科教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在所从事的学科教学和教学研究中,能力和水平处于全省领先地位,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为同行所公认。特别是在立德树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并获省级及以上奖。

    第十八条  正高级讲师。

    任高级讲师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可提前2年或不受学历限制申报正高级讲师:

    (一)获社会科学奖,国家级一等奖排名前4、二等奖排名前2,省级一等奖排名前2、二等奖排名第1;或获教学成果奖,国家级特等奖排名前4、一等奖排名前3、二等奖排名前2,省级特等奖排名前3、一等奖排名前2、二等奖排名第1;或获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家级特等奖排名前8、一等奖排名前6、国家级二等奖及省级一等奖排名前4、省级二等奖排名前2;或主编的教材获国家教材奖一等奖及以上。

    (二)获全国职业院校教师教学能力(技能)大赛一等奖(个人排名第1)或全国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能力比赛一等奖及以上(个人排名第1)。

    (三)在国家级重点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大技术攻关项目中解决重大技术难题,或获得有重要科学价值的发明专利并在生产实践中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或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品种、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数量)方面成绩突出,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四)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等项目中发挥了重大作用,具有国内领先的教育教学理念、坚实的学科教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在所从事的学科教学和教学研究中,能力和水平处于全国领先地位,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为同行所公认。特别是在立德树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国家级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件仅为申报条件,申报者是否达到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由评委会专家根据申报者提供的材料提出具体评审推荐意见。

    第二十条  课堂教学(教学技能)比赛是指由教育主管部门或教研部门主办的比赛。

    第二十一条  课题。国家级指国家社科、国家自然科学及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排名要求:正高级前2、副高级前9);省级指省社科、省科技、省教育主管部门或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批准立项的课题(排名要求:副高级前7);区(县)级指区(县)级科技、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批准立项的课题、省一级学会课题(排名要求:副高级前3);校级课题指学校批准立项的课题(排名要求:中级前3)。所有课题均指已完成并正式结题的课题。

    第二十二条  专业建设包括教学标准研制、人才培养方案制订、行业标准制定、教学配套资源开发等;专业实训基地(实训室)建设包括方案、标准编写,规划设计,参数制定等。

    第二十三条  论文、行业实践报告等须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论文清样和用稿通知不能作为正式材料报送;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北京大学图书馆公布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主要参考。高水平论文,高质量的项目、奖项或者专著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评审认定。

    第二十四条   教学业绩、教研业绩、行业联系等成果均需与申报学科(专业)一致或相关。教育业绩、教学业绩、教研业绩和行业联系“作为主要成员”均要求排名前5,以申报文件或学校建设文件或建设成果被公开出版为依据。教研机构人员的教研能力、教研成果须各具备2项及以上。

    第二十五条  承担或点评公开课、示范课等,任现职以来,申报正高级职称要求3次及以上,申报副高级职称要求2次及以上,以文件或聘书、课表、照片等为依据。

    第二十六条 本申报条件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申报条件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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